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市政府安排,现将《巴中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巴中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改善工业企业融资环境,缓解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等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巴中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转贷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办理到期银行贷款还款时,用于帮助其按时还贷、续贷所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三条 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循环高效、封闭运行、严控风险”的原则,并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应急转贷基金组成
第四条 应急转贷基金规模设定为5000万元,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巴中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筹集。
第三章 支持条件、额度及期限
第五条 应急转贷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巴中市境内设立的工业企业,企业、企业法人以及企业主要股东无违法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符合国家产业、信贷、安全、环保等政策,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经贷款银行审核,取得银行续贷初审意见(由运营机构核实相关证明资料)。
3.单个企业单次使用应急转贷基金不得超过该笔到期贷款金额,且原则上企业自还贷款不低于转贷金额的10%。
4.应急转贷基金借用期限为30天,原则上单次转贷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单个企业1年内最多转贷4次,再次申请时,原有借款和管理费用必须全部清偿。
第六条 申请企业的贷款银行和提供续贷服务的合作银行为巴中市域内的银行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第七条 应急转贷基金仅限于支持企业的还贷续贷应急,不得直接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的应急周转。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供应急转贷基金支持:
(一)生产经营不正常,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二)有拖欠职工工资和未决经济纠纷、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
第九条 已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应急转贷基金的运营管理。
第十条 企业转贷后,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按每天转贷金额0.3‰的标准据实收取管理费用,不满1天按1天计算。借用应急转贷基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转贷金额的0.4‰作为管理费用,不满1天的按1天计算。
第十一条 基金运行取得的年度所有收入,提取10%纳入基金再循环,提取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由巴中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20%、40%(出资比例)进行再分配,余下部分作为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行收入,依据机构内控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由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设应急转贷基金专用账户,并负责该账户和资金安全。每月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巴中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报送专用账户流水单据。
第十三条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年限(3年)期满前3个月内,启动并完成运营机构招标程序,确定下一届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
第五章 运转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基金的企业应事先取得银行续贷初审意见,并向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在贷款到期15个工作日前,向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应急转贷申请。
第十六条 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收到申请后,及时书面告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并立即开展尽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通知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转贷条件。
第十七条 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符合转贷条件的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法人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应于续贷资金发放前1日通知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续贷资金到位后,转贷企业1日内归还应急转贷借款,并结清应急转贷基金使用费用。
第六章 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 有意向参与应急转贷基金业务合作的银行,向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与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约定的,将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作。
第七章 单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转贷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转贷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事项,协助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评价考核。
(四)市国资委: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将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应急转贷基金管理人职责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五)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培训、管理基金运营团队,完善基金管理组织架构,并对转贷业务的宣传、受理、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审批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贷后回收、逾期追偿、逾期未还资金补足等过程全部责任。
(六)巴中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应急转贷基金运行情况,督促、监督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急转贷基金工作开展情况。
(七)巴中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应急转贷基金运行情况。
(八)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负责协助对合作银行业务评价考核。
(九)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配合出具转贷意见;对转贷企业的经营情况独立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履行合作协议中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每月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巴中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报送应急转贷基金日常运营情况,每半年向应急转贷基金工作小组报告一次基金运行情况。应急转贷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急转贷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每年由应急转贷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合作银行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合作银行使用应急转贷的续贷次数、资金总额、履约情况、支持企业户数等指标,考核合作银行后续合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年限(3年)期满前30天,不再开展转贷业务。服务期满后15天内,清算服务期间所有往来账款,并将应急转贷基金本金转拨至下一届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
第九章 惩戒机制
第二十五条 出现逾期偿还或恶意不偿还贷款的情况,取消转贷企业2年内转贷资格,并由应急转贷运营机构采用法律等手段,追回转贷资金。
第二十六条 逾期30天仍未追回的,由巴中市鑫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补足损失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应急转贷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