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技术改造项目)
|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 节能审查办法》(川经信环资〔2017〕297号)第十二条;《公司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号)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第183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第二章;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编号:SB/T10390-2004)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经办运行﹝2009﹞5号)第七条、第十二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号)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号)第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4号)第二十一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60号)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239号)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第8号)第二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七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