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二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9-06-14 16:38 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作者:市经信委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二十条规定(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巴中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二十条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秩序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及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川办发〔2016〕63号)以及《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8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6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企业(以下统称为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并适用于各类建设单位。 一、严把前置程序关 第一条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严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关,要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施工许可、政府招投标等相关审批程序的前置条件,严禁政府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要明确要求总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资保证金、参加工伤保险等各项治欠保支政策制度,并督促总包企业落实。 二、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督促总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巴中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比选签订协议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并将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交通、水务等建设领域的在建工程,在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在其他银行开设工资专户的,可暂不更换,新建项目必须按规定到符合规定银行开设专户。凡未按规定建立并做实工资专户的相关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建设单位要通过工资专户,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进行分账管理。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房建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30%,交通、水务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5% 除以合同工期(以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月计)计算应付工资,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总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上,或在开工第一个月内将应付工资一次性拨付到总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由银行通过专户和工资卡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总包企业不得擅自动用专户的工资款,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并将工资专户的银行流水每月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第五条 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若发现账户资金出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若不按规定落实,取消其开户银行资格。 三、总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 第六条 总包企业要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受委托直接发放工资的委托书。劳务公司或总包企业直接使用的劳务班组于每月5日前,向总包企业报送上一个月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应发工资表。总包企业对农民工用工考勤、工程计量、工资金额核算后,负责直接发放工资。总包企业要承担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不得将工资和工程款以打包的形式交由劳务公司或劳务分包人(班组长)发放工资。凡因总包企业未落实直接发放工资而出现拖欠问题的,一律由总包企业承担支付责任。 四、总包企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工资 第七条 总包企业要推行银行卡发放工资,实行一人一卡,由农民工本人持有,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班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工资卡。总包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应发工资表提交银行。银行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工资款和总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足额实名实人发到农民工工资卡中。对于用工时间不固定,不具备银行卡直发工资条件的零散用工,总包企业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发放过程需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第八条总包企业要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每月详细记录通过工资专户打卡直发或现金发放的工资数额和农民工人数,并于每月底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从用工之日起,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需交由农民工本人留存一份。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职工名册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进场施工。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总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由总包企业向开设专户的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对接系统运营商进行安装。对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门禁系统,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对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考勤设施、设备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凡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项目总包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总包企业要配备足够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控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严禁以包代管。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企业均要按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可以保函、保证保险以及现金等方式缴存,保函、保证保险必须由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出具。凡未主动或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一律按相关规定顶格足额收取现金。 第十三条凡建设单位不以出具保函、保证保险以及现金等方式缴存保证金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预售监管账户中足额留存建设单位应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存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力支付时,应由相应担保机构及时先为代偿。若因担保机构未及时代偿,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纳入诚信体系管理,五年内不得在巴中市建筑市场从事承保活动。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总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鼓励总包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八、加强现场公示 第十六条 总包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劳务工人维权告示牌”“考勤公示栏”和“工资公示栏”,公示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工资款拨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以及维权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并于每月15日前要将上一个月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张贴在施工工地公示栏,接受农民工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保存相关资料两年以上备查。 九、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出现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无故拖欠工资、扣押工资卡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劳动者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以阻扰施工、越级上访、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反映诉求。 十、加大违法处置力度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牵头协调处理行业领域内的源头性欠薪案件,若经多次协调处理未果,应以案件形式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案查处。对恶意欠薪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加强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推送各地各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对假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或借讨薪为由解决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等严重影响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未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责令其停工整改,待完善施工备案手续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各项治欠保支政策制度,再批准其复工修建。 工程建设领域其他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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