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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巴中市工业企业用电成本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调查时间: [ 2023-03-02 00:00 ] 至 [ 2023-03-09 17:00 ] 状态: 已结束

根据2023年2月27日余新颜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巴中市工业企业用电成本补贴政策研究专题会精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一步修改了《巴中市工业企业用电成本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补贴办法更科学、更可行,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3月9日17:00前,将意见建议(含修改理由)书面反馈至我局。

1.电子邮箱:373756077@qq.com。

2.传真:0827-5180336。

3.邮寄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云台街33号,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科,邮编:636000。

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7608278095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日


附件

巴中市工业企业用电成本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决策部署,鲜明“工业兴市、制造强市”导向,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减轻企业经营压力,推动巴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工业企业用电成本补贴办法。

一、政策适用对象

在我市注册且年用电量超20万千瓦时的制造业企业(包括竣工投产暂未升规的新建制造业企业)

不予支持的范围: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企业;

(二)已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特殊电价政策企业;

(三)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的企业;

(四)上年初至申报时,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上年初至申报时,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被国家、省、市通报整改的企业。

二、资金预算及管理

(一)总额预算。工业企业用电成本补贴预算总额=全市上年度工业企业入库税金×5%。

(二)分级负担。企业补贴资金,扩权县和市本级按7:3比例承担;市辖区和市本级按5:5承担。市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一预算,直接划拨到企业在供电企业开设的省级直收电费账户;县(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配套划拨到企业在供电企业开设的省级直收电费账户。

三、用电成本补贴计算方法

(一)以企业上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并对企业用电效益、产业发展契合度、企业布局合理性等进行评价赋权,形成企业补贴指数。公式:企业补贴指数=用电量×企业用电效益评价赋权×产业发展契合度评价赋权×企业布局合理性评价赋权。

(二)以企业补贴指数为分配权重,计算形成企业用电成本补贴金额。公式:企业用电成本补贴金额=企业补贴指数÷企业补贴指数之和×工业企业用电成本补贴预算总额。

(三)补贴限额:1.不超过企业上年度所缴电费的80%;2.总额不超过100万元。3.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入库税金。若因补贴限额造成预算分配有结余,结余部分按原预算渠道进行清算。

四、加计赋权方法

(一)企业用电效益评价赋权。按大的行业分类,对每户企业进行用电效益评价(用电效益指数=实现税收/同期用电量,指数越高说明用电效益越高)。高于行业平均值5%以上(含5%,下同)的,赋权为1.05(其中同行业有5户及5户以上的,对用电效益指数最高的企业赋权1.08);低于行业平均值5%以上(含10%,下同)的,赋权为0.95;高低于行业平均值不足5%以上的,赋权为1。同行业只有1户企业的,赋权1。

(二)产业发展契合度评价赋权。食品饮料、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企业赋权1.05;油气资源转化利用产业企业赋权1.02;其他类型制造业企业赋权1。

(三)企业布局合理性评价赋权。根据《巴中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2022-2027年)》,对入园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规划的企业赋权1.05,对入园但不符合园区主导产业规划的企业赋权1.02;其他企业赋权1。

五、申报组织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工业企业用电成本补贴申报通知。

(二)由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征集发展改革部门、税务主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和地方供电企业等单位意见,核实填报工业企业用电成本补贴基本信息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公示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征集社会意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企业名单,商市财政局编制工业企业用电成本补贴预算计划表,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用电补贴计划安排预算至市经信局。

(六)根据政府审定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工业企业用电成本补贴计划给各县区。各县区在规定时间内将配套资金划拨情况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划拨市级补贴资金到企业在供电企业开设的省级直收电费账户。

(八)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工作指导;市纪委监委驻发改委、财政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全过程监督。

六、其他

(一)建立督察考核机制。将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纳入惠企政策兑现考核,未及时到位或未足额的,予以扣分处理。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格追究责任。

(二)建立事后惩戒机制。未足额兑现的,取消次年申报用电成本补贴资格。要恢复申报资格,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兑现原历次所应兑现用电成本配套资金。2.申报提交属地政府的及时足额配套承诺。

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1、意见或建议